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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322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一000二四三二0五0號
發布日期:1001028


  清算起算日及清算人就任之日為認定


   一、公司解散之後,應即進入清算程序。是以,公司之清算日(清算起算日)應為公司解散之日。如公司係因撤銷或廢止進入清算程序者,則以撤銷或廢止之日為清算日。本部58117日 商字第3808號函應予補充。


   二、另就清算人「就任之日」之認定一節:


   (一)法定清算人無需為就任之承諾,應以公司解散之日為清算人就任之日。


   (二)章程規定清算人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則應比照法定清算人之情形,應認定為公司解散之日為清算人就任之日。


   (三)章程規定之清算人如未達明確或未可得確定之情形,或股東或股東會選任清算人,或法院選派之清算人,因需清算人就任之承諾,應以清算人就任之日為認定。


   (經濟部一00、一0、二八經商字第一000二四三二0五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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