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訊息摘要 | 行政院令:修正「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公(發)布日期 | 100-03-25 |
內 文 | 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 1000001774A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9、13 條條文
第 5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營建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主任秘書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聘兼之。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9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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