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台財稅字第10004004910號
一、 夫妻所得分開申報而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致逃漏稅捐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歸戶補稅處罰。如夫妻分居申請罰鍰分別開單,准依下列方式計算夫妻各自應分攤之罰鍰(P1、P2):
(一) 夫部分
1、 夫漏稅額(ET1)
=依本部98年9月14日 台財稅字第09804558680號令(以下簡稱本部98年令)規定計算夫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1)-夫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DT1)-夫短漏報所得之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G1)-夫申報部分經核定之退稅款(不論已否退還)(R1)
2、 夫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DT1)
={【(夫申報所得額+夫核定應稅免罰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 × 稅率-累進差額}-抵稅額
3、 夫應分攤之罰鍰(P1)
=夫漏稅額(ET1) × 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應處罰鍰之倍數(M)
(二) 妻部分
1、妻漏稅額(ET2)
=依本部98年令規定計算妻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2)-妻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DT2)-妻短漏報所得之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G2)-妻申報部分經核定之退稅款(不論已否退還)(R2)
2、妻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DT2)
={【(妻申報所得額+妻核定應稅免罰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 × 稅率-累進差額}-抵稅額
3、妻應分攤之罰鍰(P2)
=妻漏稅額(ET2)× 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應處罰鍰之倍數(M)
二、本部69年4月30日 台財稅第33449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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