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廢止「工業區用地申請變更規劃審查收費標準」
經濟部工業局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工地字第10000317343號
主 旨:預告廢止「工業區用地申請變更規劃審查收費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經濟部工業局。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三、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eaidb.gov.tw,「工業發展法令規章/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工業局。
(二)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41之3號。
(三) 電話:02-27541255轉2504。
(四) 傳真:02-27043757。
(五) 電子郵件:llher@moeaidb.gov.tw。
局 長 杜紫軍
工業區用地申請變更規劃審查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之審查費,其面積在○‧ 五公頃 以下者,每件新台幣一萬元;○‧ 五公頃 以上者,每增加○‧ 二公頃 加收新台幣二千元,不足○‧ 二公頃 者,以○‧ 二公頃 計算。
申請人於申請案件受理中,增加用地變更規劃面積時,應按前項規定重新計算審查費,並補繳用地面積增加後審查費之差額;其減少用地變更規劃面積者,審查費不予退還。
第 三 條 依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申請變更者,其審查費準用前條規定。
第 四 條 申請人應於申請時向各工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單位繳交審查費。
前項審查費,於申請案件審查終結後,繳交至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或成立之專戶。
第 五 條 經工業主管機關認定無須辦理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者,其審查費無息退還。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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