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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屋遭法院拍賣,有財產交易所得者,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接獲○先生來電詢問:房屋遭法院拍賣,如有利得,是否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先生因無力負擔房貸,房屋被查封後遭法院拍賣,房屋拍定價格380萬元,扣除必要成本費用310萬元,尚有70萬元的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是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但如果是遭法院拍賣,則應以買受人(即拍定人)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所屬年度為準,申報綜合所得稅。(參考財政部94年4月22日台財稅第0940452632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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