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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以後清算申報案件盈餘分配扣抵稅額比率如何計算


國稅局表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起調降為17%,於99年度以後清算申報案件,其盈餘分配計算可扣抵稅額時,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亦隨之修正了,依據財政部100126日修正後之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盈餘分配相關稅額扣抵比率之上限內容如下:
一、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33.33%;分配屬於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20.48%
二、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48.15%;分配屬於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33.87%
三、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列,按前二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依據上述規定舉例如下:
甲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於99530解散,並決議於991031清算分配,是日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合計為4,000萬元,其中屬於86年度以前盈餘500萬元;屬於87~97年度盈餘2,000萬元;屬於98年度盈餘1,000萬元;屬於99年度盈餘500萬元,該公司截至分配日止股東可扣抵稅額(ICA)帳戶餘額為1,800萬元,其稅額扣抵比率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如下:
A.86
年度以前盈餘500萬元不適用兩稅合一稅制,該部分盈餘分配應開立營利所得之免扣繳憑單。
B.
截至分配日止依規定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1,800/3,500萬=51.43%
C.
依前揭法條規定計算之稅扣比率上限:9998年度盈餘屬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500/3,500萬)×20.48%+(1,000/3,500萬)×33.33%87~97年度盈餘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2,000/3,500萬)×48.15%39.96%
D.
故清算分配之稅扣比率為39.96%51.43%39.96%取小認定)本年度可扣抵稅額:3,500萬元×39.96%1,398.6萬元


公司在分配股利淨額併同可扣抵稅額分配給股東時,其計算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若超過前揭法條規定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致所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超過依規定計算之金額者,稽徵機關除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外,另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若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事,應儘速辦理更正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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