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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就地報廢者,可委請本國會計師於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亦可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


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若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該營利事業所在地的稽徵機關核備。並分別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一、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營利事業若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務必「事前」申請備查,以免未取得報廢損失核備函而未能列報報廢損失,喪失原有的租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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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