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一方因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辦理產權登記的契約書,不需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表示:配偶因離婚或一方死亡而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的契約書,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法律關係上屬於夫妻之間因婚姻關係終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故與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一般產權移轉的課稅方式不完全相同。依據印花稅法規定,因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申報繳納印花稅。因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持憑辦理產權登記的契約書,非屬上開規定繳納印花稅範圍,故不需繳納印花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