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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執行標的不限現金,尚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或其他債權 


稅捐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之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處為實現稅捐稽徵機關公法上金錢債權,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下,除了會扣取欠稅人薪資所得及銀行存款外,還會扣押欠稅人股票及查封欠稅人不動產並予以拍賣。


因此欠繳應納稅捐如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只要屬於欠稅人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或其他債權等,均會被列為執行標的予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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