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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印花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部分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台財稅字第10004509670號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印花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部分
稅法 | 稅法條次及內容 | 違章情形 | 裁罰金額或倍數 |
印 | 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除漏稅部分依第一項處罰外,應按情節輕重,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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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四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未於權利義務消滅後保存二年。 (一) 營業人之應納印花稅憑證未於權利義務消滅後保存二年者。 (二) 營業人以外之納稅義務人,其應納印花稅憑證未於權利義務消滅後保存二年者。 |
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裁罰金額為國幣一千元,折合新臺幣為三千元)
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裁罰金額為國幣五百元,折合新臺幣為一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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