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追討時間不止5 


稅捐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稽徵機關已將欠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則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


納稅義務人千萬勿以為稅捐徵收期間只有5年,而想藉由期間之經過以規避應繳納稅捐。事實上,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款雖已超過5年,但該欠稅只要在5年內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稽徵機關仍得繼續催討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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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