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就醫後請記得索取醫療收據確保自身權益 


稅務局表示,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出具的收據,除了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外,其餘的掛號費及不屬於全民健保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如住院伙食費、裝置假牙、矯正牙齒、醫學美容…等,都要依據印花稅法規定,由開立收據的醫院或診所按收據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


近幾年來植牙及醫美糾紛頻傳,惟不少該類診所並未提供診療費用收據,導致病患申訴時無法舉證,影響權益。依規定醫療院所收取醫療費用後,應開立醫療收據給民眾,民眾拿了收據除了可確保自身的醫療付費權益外,亦可申報扣抵年度綜合所得稅,還可幫政府監督醫療院所是否依規定貼繳印花稅,可說一舉數得。


依據印花稅法第7條規定,醫療收據的納稅義務人為開立醫療收據的醫療院所,惟實務上有部分醫療院所因疏忽或不諳法令,導致未貼花或誤以為應由病患自行貼花,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因為依據上述規定如果「醫療收據」未貼花遭查獲時,是醫療院所要被處罰的,除了要被追補所漏稅額外,還要被處以515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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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