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違章案件罰鍰之裁處期間為5年或7年,不適用行政罰法3年裁處權時效之規定 


稅務局表示:稅捐違章案件罰鍰之裁處期間,應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有關核課期間之規定,分別為5年或7年,不受行政罰法第27條第13年裁處權時效之限制。依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又依該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因行政罰法是普通法,稅捐稽徵法是特別法,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故有關稅捐違章案件罰鍰之裁處期間,依行政罰法第1條但書規定,應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分別為5年或7年,不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3年裁處權時效之規定。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車主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應受處罰者,其核課期間自查獲(違規)日起算5年。例如車輛因逾期未完稅或已報停、繳銷或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於97421日 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2項規定補稅處罰者,稅捐機關在102420日以前仍可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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