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宿業者,若有附設卡拉OK設備,應辦理娛樂稅登記,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稅捐稽徵處表示,飯店、旅宿業、民宿業者附設卡拉OK應課徵娛樂稅,業者提供卡拉OK伴唱機供顧客點曲歌唱或有設置閉路電視、錄放影機等設備放映影片、錄影帶供人娛樂並收取費用,或者不收取費用而以其他消費品替代者,無論收取費用或以消費品替代者,均屬娛樂稅法規定「其他提拱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範圍,依法應課徵娛樂稅。


經營上述應課徵娛樂稅設備或場所之營業人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營業所在地稅捐稽徵處辦理設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被查獲遭處新台幣1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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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