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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
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無須股東會表決同意,
惟如涉及資產顯不足以抵償負債時,
董事會應向法院聲請破產或改善財務狀況至無上揭情事。
2.公司申請增、減資變更登記之資產負債表顯示資產總額
少於負債總額,即股東權益淨值為負數者,
可以核准變更登記,但因有公司法第211條第3項規定,
應於核准時一併通知公司於一定期限前申復已改善為
資產總額大於負債總額,即股東權益淨值為正數,
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者,仍應依該項規定罰鍰。
<公司法§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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