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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董事四名其中二位杯葛不同意出席董事會,無法達成公司法第206條規定,則無法作出遷址合法決議,只有本乎最大誠意,探求杯葛意圖所在,即可針對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2.股東會改選董事監察人依本部7533日商字第08896號函釋略以:「查公司選舉董事之方法,公司法第198條另有特別規定,監察人之選舉並準用之(公司法第227條),兩者均不準用第174條後段之決議,故改選董監事應無第175條假決議之適用。」準此,改選董事、監察人並不得由未達代表已發行股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出席,進行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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