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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因欠稅,其持有股份遭法院扣押及拍賣,公司為避免不明人士取得股權,以公司名義參與競標並順利取得該股份,公司擬以減資方式處理該買回之股份,請問如何進行?可否就該股份註銷並辦理減資,免按各股東之持股比例減資?




 




答:公司收買之股份得依公司法第167條之12項規定,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註銷股份辦理減資變更登記。註銷公司收買之股份無須召開股東會,亦免按各股東之持股比例減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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