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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係民法上之委任關係,且不因公司停業而停止或暫停委任關係,故公司停業期間,仍可為終止委任關係。次查辭職係有相對人之單方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8條規定,該意思表示以到達相對人即生效力,公司於收訖辭職意思,應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5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違反前項規定,依公司法第387條第6項規定,代表公司之負責人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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