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監察人之解任與董事解任相同,監察人之解任依公司法第227條準用公司法第199條規定監察人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監察人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股東會爲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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