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1.○○○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任期屆滿,公司未及時改




選,其監察人已轉讓所有持股並辭職,又該公司於近期(100年)辦理解散登記。(1)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公示資料還是原來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對該監察人權利義務及責任之影響如何?(2)又監察人姓名及持股,如何從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網站移除?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累積投票制及單記法之當選權數如何計算?需要特別訂定嗎?




 




答:




1.公司經本部核准解散後,應依法向法院辦理清算,俟清算完結後,法院通知本部,再據以移除公示查詢網站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2.按公司法第227條規定監察人準用第198條董事選任事宜之規定。是以,有關選舉董事、監察人方式,自以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監察人之人數相同選舉權,得集中選舉1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當選為董事。而採累積投票方式;為公司法第198條增訂:「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的選舉方式。參照本部90124商字第09002256460號函釋:「董事、監察人之選任方式,依本修正條文之規定,雖增列『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賦予公司依自治事宜為彈性處理,但公司章程之訂定,倘違反公司法之相關規定,則於法有未合」。所謂章程之訂定係對於上開累積投票制度可採不要累積方式,如每股僅有一個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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