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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該公司為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準此,如經表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即得解任原董事,選任新任董事。否則尚無法變更董事。


2.如該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且妻子及其支持者持股達公司已發行股數過半數者,得經由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監察人,再召開董事會選出董事長即可。 反之,如妻子及其支持者之股東持股合計未達已發行股數過半者,尚難變更負責人。3.至於如果不變更,繼續經營有無違法一節,可視有無偽造變造文書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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