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答:依本部91年2月5日經商字第09102022290號函釋「按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第216條第1項規定:『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準此,公司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又未具有股東身分者,以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為限,始得被選為董事監察人。」。是以,法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得被選任為公司之監察人。
王寶華與您分享,若還有不明白的地方或是其他問題,歡迎留言(留言必回)。
rola0982585839@yahoo.com.tw 服務電話:0982585839 (中華電信)0985142908(亞太) skype: rola0982585839
*公司設立*工商服務*董監會議*董監改選*陸資來臺*外資來臺*辦事處設立*大陸人士來台*
*法律諮詢*股東糾紛*公司破產*公司清算*清算人就任*欠稅解套*強制執行*限制出境解除*
*會計帳務*節稅規劃*境外公司*三角貿易*ECFA*OBU*陸資企業設立*專業服務*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