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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本部9125日經商字第09102022290號函釋「按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第216條第1項規定:『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準此,公司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又未具有股東身分者,以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為限,始得被選為董事監察人。」。是以,法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得被選任為公司之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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