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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不等同土地房屋權利已變動


 



國稅局表示:發生繼承人已辦理遺產稅申報並取得免稅證明書後,因逾期辦理土地房屋繼承登記,而遭地政機關罰款案例。


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6條第2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另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2433條規定,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為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


取得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不等同土地房屋權利已變動,國稅局僅執掌遺產稅稽徵業務,並核發證明書,俾供繼承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至後續產權移轉登記相關事宜,繼承人仍需洽所屬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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