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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辦理增資及跨縣市遷址案,如於同日股東會中決議並修正章程,可認定為同一修正章程案,以最有利申請人之增資基準日為申請期限起算日,如非同日股東會決議,則其申請期限,應分別以增資基準日及遷址日計算送件日期是否有違反「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15條「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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