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資本額偏低,如涉及公司法第211條規定:「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所謂行政處理,即係將依該規定辦理。




 




2.股東會改選董事、監察人之當選權數,係屬公司法第189條規定之股東會之決議方法,不論章程所定之選舉方法為何,均可以不列明當選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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