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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32條第2項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國稅局說明,按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是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主動依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


國稅局表示,經常接獲民眾檢舉營業人以低價促銷商品時,定價刻意標示「不含稅」,當交易完成欲索取統一發票時,即告知須另加5%營業稅,致消費者被迫不索取發票,藉以規避開立統一發票,達到逃漏稅捐之目的。財政部有鑑於此,特別增訂上開有關定價未內含營業稅之處罰規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就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受罰。同時提醒消費大眾,購物時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如遇上述情形,可檢附相關事證向所在地國稅局及分局、稽徵所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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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