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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
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
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
,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
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三十六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


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


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


    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


,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


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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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