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個人電腦記帳及帳簿憑證保管等問題,特別提示相關應注意事項,供執行業務者參考。
依財政部頒訂之「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5條第2項、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執行業務者使用個人電腦記帳,應於使用前報經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另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外,帳簿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各項會計憑證至少保存5年。
隨著資訊電腦化日益普及,許多執行業務者均已使用電腦記帳,為提供更優質便利之稅務服務,國稅局已規劃「執行業務者申請個人電腦記帳」之線上申辦項目,業者可透過網際網路申請使用個人電腦記帳,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路徑:線上申報/稅務線上申辦/稅務行政/執行業務者申請個人電腦記帳),或由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路徑:網路櫃檯/線上申報)辦理線上申請,免再書面申請。上開案件經申請且由稽徵機關備查後,毋須逐年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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