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有限公司股東意外死亡,繼承人不願意簽名蓋章,因為公司虧損已超過資本額,無法繼續經營,請問如何讓公司完成解散登記?
   答:1、可由其他股東以公司構成命令解散要件情事為由,請求主管機關予以命令解散,經該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後,再申請解散登記,即不必由全體股東同意。
2、或以裁定解散情事為由,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經該法院裁定解散後,再申請解散登記,即不必由全體股東同意。<公司法§10、§11>
(二)問:一人有限公司目前為停業狀態,其股東死亡,且無繼承人,公司如何辦理解散申請?
答:1、可由該股東之利害關係人以該公司構成命令解散要件,請求主管機關予以命令解散,經該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後,再申請解散登記,即不必由全體股東同意。
2、或由該股東之遺產管理人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經該法院命令解散後,再申請解散登記,即不必由全體股東同意。。<公司法§10、§11>
(三)問:股份有限公司要辦理解散登記,但公司已停業多年,股東多半已無法連絡,該如何辦理?
答:1、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解散登記,依公司法第316條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公司停業多年股東已失散無法聯絡,倘有公司法第10條第2款「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六個月以上」,構成命令解散要件,可報請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後,由公司及負責人具名蓋章申請,即可辦理解散登記,如未辦理,主管機關將廢止其登記。

3、當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可依公司法第11條規定,由公司具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敘明無法繼續經營之原因,向當地法院聲請裁定解散。公司經法院裁定解散,申辦解散登記時,只要由公司及清算人(未選出清算人者,所有董事都是清算人)具名蓋章申請即可完成。<公司法§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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