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裁定書收受逾30日不得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書逾30日而未聲請執行,則該裁定已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不得再持該裁定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該處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之立法理由,係為協助債權人使其債權得以儘速獲得償還,如果假扣押裁定已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不得再據以聲請強制執行,自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該處特別提醒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書後,請務必在有效期限內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據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逾期該執行名義將喪失效力。另依財政部規定,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每項應繳納之服務費為250元。又如查調同一債務人2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繳納服務費。凡經申請查調,無論是否查得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已繳交之服務費均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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