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資消除股份


(一)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拋棄股權,是否比照有限公司辦理?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拋棄股權,應向公司或其代表人為拋棄股份之意思表示,俟該意思表示合法送達公司或其代表人,即生拋棄效力。<公司法§163、公司法§164、公司法§165>


(二)問:減資退還股款?銀行存摺帳上没錢可資退還,會計上如何處理?


答:減資退還股款,可列在資產負債表應付股東款會計科目,俟公司有盈餘或現金時再返還。<公司法§106、§168>


(三)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函文至公司表達欲拋棄股份,公司可否依據此理由,向經濟部辦理減資登記?若所拋棄股份已超過資本總額1/2以上,是否仍可辦理減資登記?


答: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東拋棄之股份,倘未再出售,可參照公司法第167條第2項後段規定,逕行辦理減資變更登記,而減資後公司資本額不得為0,可加入新股東繼續經營。<公司法§167>


(四)問:減資彌補虧損或以現金發還其他股東(持股比例),是否構成贈與行為。


答:減資彌補虧損或以現金發還其他股東,均非贈與行為。<公司法§106、§168>


(五)問:股份有限公司以資本公積彌補虧損後,再減資返還現金股款,是否需於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決議?彌補虧損及減資基準日可否為同一日?有無應注意事項?


     答:1、股份有限公司以資本公積彌補虧損後再減資返還現金股款,於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決議均可。


2、資本公積彌補虧損及減資基準日可以同一日。


3、應注意事項:股份有限公司減資返還現金股款,應依各股東所持股份比率減少。<公司法§168、§239>


(六)問:股份有限公司先增資再減資彌補虧損,若資本額1,000萬元,虧損2,000萬元,虧損已超過資本二分之一,可否先不按比例現金增資1,600萬元,再按增資後股東持股比例減1,600萬元彌補虧損?經增減資後資本額仍為1,000萬元,虧損尚餘400萬元,以上需注意那些?


答:1、若資本額1,000萬元,虧損2,000萬元,虧損已超過資本額,股東是可以先不按比例認購現金增資1,600萬元,再按增資後股東持股比例減1600萬元彌補虧損。


 2、經增減資後資本額仍為1,000萬元,虧損尚餘400


萬元,以上須注意事項為:


    1)、增資、減資基準日不可以同一日。


    2)、應修改二次章程。


             3)、股東會決議增資、減資,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公司法§168、§27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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