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等可免開發票
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等可免開發票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75/12/29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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