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應收帳款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然無法收回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催收證明文件列報「呆帳損失」。惟如催收證明交寄的年度和送達的年度不同時,以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催收證明」可為郵局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另外,若債務人是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者,除了以催收取具已送達之存證函為證明文件外,可提示如合約書、出口報單等資料,以佐證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要列報逾期2年債權之呆帳損失,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以免國稅局查核時,因不符列報要件而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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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