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各稽徵機關對於各種可能逃漏稅行為,平時即有一套例行性、持續性的查核程序。對於檢舉案件之查核,財政部已頒訂「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明定民眾檢舉逃漏稅案件,稽徵機關應先查明檢舉內容是否具備以下資料:「人」: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如為公司或商號,則必須敘明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事」:違章漏稅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金額、數量、期間均須明確詳實,切勿用抽象不具體之文字敘述。另相關漏稅地點、時間、物證等,倘確實掌握,亦請一併提出。


國稅局指出,依前揭作業要點規定,如屬匿名檢舉且檢舉內容不具體者,稽徵機關可不予處理,因此稽徵機關如接獲檢舉逃漏稅之案件,未提供具體證據或依據一般民眾均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檢舉時,經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提新事證,逾期無法提供者,得免議存查。


民眾若發現有具體違章漏稅且具備前揭內容資料者,歡迎提出檢舉。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規定,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徵起之罰鍰20%提撥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惟切勿以不實、逕自網站轉載或蒐集報章雜誌、媒體等公開之資料提出檢舉,以免無法有效防杜逃漏,又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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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