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為勞工加保勞保或將勞工的薪資以多報少,目前法律雖然對雇主訂出罰則,但勞工損失的投保年資,儘管可以透過民事訴訟求償,但勞工卻很難證明有多少損失。勞委會已經研擬修法,訂出補償損失的計算標準。


勞委會勞保處處長石發基指出,雇主如果沒有替勞工加保勞保或是將勞工的薪資以多報少,現行法令的罰則只處罰雇主繳交短報保費四倍的金額,但勞工因此在投保年資和投保薪資計算上的損失卻只能透過民事訴訟求償,但等到勞工退休後要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時才要打官司,可能求償無門,如果在退休前興訟,勞工的年齡還沒有達到老年給付的標準,無法證明有多少實際的損失,而難以求償。


勞委會因此研議修法,對於這種無法證明的損失訂出計算標準。


勞委會勞保處處長石發基:『按照大家加保,夠資格領取(勞保)老年給付的(投保年資)平均都是二十幾年,勞保條例裡面規定老年給付的前面十五年是一個月,超過十五年的部分是兩個月。那我們現在就是說,勞工在你這邊工作,沒替勞工加保,如果有一年沒加,等於幾乎損失兩個月,就按照你那時工作的投保薪資乘以兩個月。』


全案將待勞委會將草案請行政院審核後送立法院審定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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