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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不慎取得虛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或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持以申報扣抵者,除補稅外,並應處罰。


國稅局指出,內甲公司進貨,未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而取具虛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並以之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0餘萬元,並處罰鍰50餘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其行為非屬故意,應適用行政罰法第7條免罰之規定,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而告確定。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甲公司交易時,並未驗證實際交易人之身分資料,且未留取該實際交易人之身分及人別資料,也未就該交易相對人員有無權限代表或代理公司為法律行為予以查證,以明契約權責,即與之交易,是其就實際交易對象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未注意查核,致取得虛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縱非故意,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仍不能免責。


營業人從事商場上之交易,應驗證交易相對人之公司或營業登記等資料,以避免遭訛詐致生損失。如因一時不察取得虛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發票,並持之以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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