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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台財稅字第10004540350號
一、 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00年10月10日以前發布之稅捐稽徵法釋示函令,凡未編入100年版「稅捐稽徵法令彙編」者,自100年12月1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 凡經收錄於上開100年版彙編而屬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及前臺灣省稅務局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
部 長 李述德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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