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發)布日期 100-11-11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167991C 號令、行
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 10010569484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
、3、5、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教育部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設籍直轄市、縣(市),並就讀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幼稚
園,且入學當學年度 九月一日 前滿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原住民幼兒。
第 3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原住民幼兒,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上、下學期,依下
列規定補助其學費:
一、就讀公立幼稚園者,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收費規定,補助全
學期全額之學費。
二、就讀立案私立幼稚園者,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之原住民幼兒,
除前項學費補助外,並得依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規定,申領經濟弱勢
幼兒加額補助。
第 5 條 各公私立幼稚園每學年度第一學期應於十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應於四月
十五日前,將各該學期符合補助規定之幼兒名冊,報送直轄市、縣(市)
政府核辦。
本辦法補助之申請方式、應繳交資料、審查作業、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規
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 6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領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其他五歲
幼兒相關學費補助措施;其與其他中央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
籌財源所補助之各項學前就學補助、津貼或減免措施併同申領時,合計申
領總額最高以其應繳之總費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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