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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收出養須透過政府許可非營利機構 兒童局:避免人口販賣行為


 


針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十一日可望在立院三讀通過,內政部兒童局昨(九)日表示,草案首對孩童收養訂定明確機制,未來代辦孩童收出養必須是經政府許可的非營利機構進行媒合,且以國內優先收養為原則,另外,考量過去收出養沒有費用標準,也將明定費用範圍標準,以避免濫收費用。


兒童局表示,台灣目前每年出養孩童約二千八百人至三千人,其中約有百分十四為國外出養,但表面上是單純收出養,實際上可能涉及國際販賣兒童的行為,所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增列多條條文,未來代辦孩童收出養必須是經政府許可的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等非營利機構進行媒合,未經許可違法的媒合,將被處最高新台幣三十萬元的罰鍰。另外,也明訂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的原則、收出養程序以及費用標準。


同時,兒童局指出,收出養目前有兩種管道,除透過政府許可的機構,另一種是直接向法院聲請。但是由於沒限制收出養必須透過機構,所以還存在收出養的地下行為,雙方只要談好就可以到法院完成收出養手續。另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收養事件,應基於兒童及少年的最佳利益,斟酌收養人的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其他兒童及少年的紀錄決定。


此外,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第4項規定,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的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收養人或收養事件的利害關係人也可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又有關收養關係的效力,依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收養兒童及少年經法院認可,收養關係溯及於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無書面契約,以向法院聲請時為收養關係成立時;有試行收養的情形,收養關係溯及於開始共同生活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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