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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稅務局查核2008年之後的股權轉讓,並要求補稅以及滯納金。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8年1月1日 起實施。其中新增了非居民企業的課稅原則,過去取得中國的股利是免稅的,但是自2008年1月1日 起,就必須要繳交10%的企業所得稅。
中國稅務總局發佈《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 國稅函[2009] 698號文。文中首次就境外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稅務處理方式提供了明確的規範。並且,此份文件適用日期往前追溯至2008年1月1日 起適用。
由於這兩個法令,使得2008年以後進行股權轉讓者,必須面臨稅務負擔。如果有計畫做股權轉讓,但還沒進行股權轉讓者,建議先進行盈餘分配,如果未進行盈餘分配,那麼在股權轉讓時,會被課徵10%的企業所得稅,未來新股東做盈餘分配時,會被另外課徵一次10%的企業所得稅,造成重複課稅。
若在2008年以後已經進行股權轉讓者,聽說這次是由國稅局發清冊給稅務人員稽查,想要走後門也無法排解,算得上是非常強硬的一個政策。遇到這樣的狀況只能爭取少繳點稅,想要歸0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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