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智著 字第 1010000749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1 年 02 月 02 日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主 旨:有關 貴館函詢編輯物之著作權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館 101 年 1 月 30 日國秘字第 1010000248 號書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規
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
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故所詢 貴館之編
輯物,其內容如屬於前述本法規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部分,固不得
主張著作權;惟該等編輯物之封面,如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
之要件,則仍屬於本法所保護之「著作」,如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等
均屬之。
三、又按本法第 79 條所規定之「製版權」,係指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
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
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
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故
有關所詢之無著作財產權保護之編輯物,其內容部分如符合前述要件
,自得依法申請製版權登記;惟如其封面係屬於受本法保護之「著作
」,或有其他不符前述要件之情形,自不得申請製版權登記,併予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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