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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配偶因受贈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可提高遺產稅扣除額
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計算夫妻雙方剩餘財產時,因受贈取得之財產,應予排除。
國稅局查核一案件,被繼承人甲君於98年2月5日死亡,生存配偶乙君於98年8月3日申報遺產稅,申報遺產總額1億元,並就乙君名下巨額之基金5,000萬元,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2,500萬元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經該局發現乙君名下基金5,000萬元係甲君贈與而來,該局遂將該筆基金於計算請求權時予以排除,故請求權扣除額由2,500萬元調增為5,000萬元,致遺產淨額調減2,500萬元,乙君因而減少應納遺產稅250萬元。
因受贈取得之財產,其取得原因與婚姻貢獻及協力無關,縱屬婚後取得,亦非屬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之範圍,故可提高請求權扣除額,致減少應納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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