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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法列單申報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法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自100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為會員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至於99年12月31日以前類此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案件,扣繳義務人免再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
王寶華與您分享 0982585839 E-mail: rola0982585839@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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