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利用員工自有之機動車輛供業務使用,有關費用認定疑義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與員工訂立合約,利用員工自有之機動車輛供業務使用,其約定由營利事業支付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及過橋費等費用,得核實認列為營利事業之營業費用,但不包括該車輛之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費用。


該如何證明前述費用是屬於應由營利事業負擔之費用?事實上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作為佐證。而前開費用既經檢附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為該事業之營業費用,依財政部解釋應免視為該員工之薪資所得,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上開情事,請務必保存所書立之合約及相關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有上開使用員工自有機動車輛供業務使用之事實,該營利事業未按原始憑證核實認列相關費用方式處理,而係採用按期給予員工定額補助之方式者,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該定額補助應屬該員工之薪資所得,依法併計課徵該員工之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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