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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對政府之捐贈款項,應先存入政府機關之專戶,避免產生能否列報捐贈費用之爭議。


    依據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且不受金額限制。然而,實務上有部分營利事業配合政府機關作業,於各該機關辦公處所逕對低收入戶發放救濟金,雖已取具相關政府機關之證明,惟由於相關款項並未匯入公庫再行提出運用,致產生能否列報捐贈費用之爭議。


為避免爭議,營利事業對政府之捐贈款項,應先存入政府機關之專戶,以維護營利事業自身之租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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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