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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王君往生後,繼承人於法定期限內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惟其中13筆土地謄本之標示部註記已由臺南市政府徵收,僅所有權尚未辦理移轉登記,因王君生前已向土地徵收單位申請發給抵價地,並經核准在案,爰將前揭土地改以王君未領取之抵價地併計遺產,致遺產稅增加32萬元。


國稅局指出,依據民法第759條規定,土地因徵收之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故被繼承人死亡前被徵收之土地,縱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所有權已歸徵收單位所有,故應將其尚未領取之土地徵收補償費或經土地徵收單位核准發給之抵價地權利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被繼承人之遺產土地係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其價值。惟如土地生前被徵收,且選擇領取抵價地但死後未領回,其遺產標的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按徵收當期被徵收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補償地價額估算。該兩者並不相同,事關民眾權益,不可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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