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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列捐贈案件如經檢察官緩起訴,國稅局除補徵稅款外,仍會予以處罰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95年度透過A公司之運作,參與對B國小之綠美化工程捐贈案,並取得由A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據以申報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案經檢調單位查獲偵辦後,地檢署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國稅局仍核定補徵甲君綜合所得稅,並依所漏稅額裁處1倍罰鍰。
  


現行稽徵實務及行政法院之見解,緩起訴性質上乃附條件的不起訴處分,而檢察官為緩起訴時要求甲君繳納之公益金,係一種特殊的處遇措施,並非刑罰,因此國稅局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並無重覆裁罰之情事。


民眾,節稅應循合法管道,以不實捐贈虛列扣除額者,除可能遭刑事追訴外,仍會被國稅局補稅甚至處罰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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