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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事業得就其對外展覽、演出、拍賣等文化勞務或銷貨收入向主管機關申請減免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民眾對文化藝術活動之參與程度相當熱烈,坊間成立許多文化藝術團體,對外從事音樂、舞蹈、美術、戲劇等展演活動,因此產生文化藝術事業提供之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應否課徵營業稅之問題。
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2條規定,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法院登記或依法完成營利事業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從事展覽、表演、映演、拍賣等文化藝術活動者,得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就其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申請免徵營業稅。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惟文化藝術事業得就其提供之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向文建會申請認可免徵營業稅,準此,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法院登記或依法完成營利事業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提供之文化勞務,仍應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惟如經文建會認可免徵營業稅者,可於活動前檢附認可文書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減免稅登記,其從事表演文化藝術活動之收入得免徵營業稅。
未經文建會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對外辦理展演活動,其收取之銷售收入尚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所以前開文化藝術事業於展演活動前,應先向文建會申請認可免徵營業稅並檢附認可文書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減免稅登記,以維自身權益。
王寶華與您分享 0982585839 E-mail: rola0982585839@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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