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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帳載不全,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國稅局表示,依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另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有一家經營電梯及電扶梯製造業之營利事業,被查獲該年度實際施工所耗用之設備及零組件數量與合約無法勾稽情事,該營利事業主張係按客製化施作,卻未能提供客製化工程合約書及有關製造成本等詳實資料備核,故應依所得稅法第8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依財政部訂頒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逕行核定其營業成本,並重新調整該營利事業之所得額,依法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少部分營利事業因人手不足,平時對原、物料之領用、耗用缺乏詳實記載,以致於無法提示詳實之成本紀錄,因此稽徵機關於調查時,將依稅法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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