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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0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有保管箱或有存款者,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定程序,於開啟被繼承人之保管箱或提取被繼承人之存款時,應先通知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登記。
被繼承人生前承租保管箱者,繼承人應申請會同稽徵機關開啟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用之保管箱,將所遺財產點驗、登記後,由稽徵機關開立保管箱清冊,作為遺產稅申報之依據。


【舉例說明】
甲君在A銀行租有一個保管箱,繼承人乙君在申報遺產稅前,應填寫「派員會同開啟保管箱申請書」送交甲君生前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後,雙方約定時間至A銀行會同開啟保管箱點驗、登記後,由國稅局人員開立保管箱清冊,一聯交予乙君,以憑 申報甲 君遺產稅,保管箱內物品准由繼承人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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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la王寶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